內蒙古高院在再審判決中,列舉了改判呼格吉勒圖無罪的三個理由:
  犯罪手段供述與屍體檢驗報告不符
  呼格吉勒圖多次有罪供述稱採取卡脖子、捂嘴等犯罪手段與被害人楊某某“後縱膈大面積出血”等屍體檢驗報告內容不符。
  血型鑒定結論不具有排他性
  呼格吉勒圖本人血型為A型,對呼格吉勒圖指甲縫內附著物檢出O型人血,與被害人血型相同。但血型鑒定為種類物鑒定,該鑒定結論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證實呼格吉勒圖實施了犯罪行為。
  呼格吉勒圖的有罪供述不穩定
  且與其他證據存在諸多不吻合之處。呼格吉勒圖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理階段均曾供稱採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強行猥褻被害人,但又有翻供的情形,有罪供述並不穩定。而且供述中關於楊某某的衣著、身高、髮型、口音等內容與屍體檢驗報告、證人證言之間有諸多不吻合。  (原標題:三大無罪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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