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0月22日消息(記者孫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本月10日施行以來,引起社會廣泛關註。依據《規定》,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發佈、轉載網絡信息的行為一旦侵犯他人人身權益,將依據過錯大小承擔責任。
  北京女車手小王狀告車友小娟微博侵權的案件曾經引起廣泛關註,小娟微博說:“上電視徵婚賺錢,下了台就誰也不認識誰,也就你幹得出這事,丟人丟到全國了,真給女車手丟臉”。微博中還使用了“賤”“拉皮條”等字眼,小王曾向媒體表達了自己的憤怒。
  小王:生氣,非常非常生氣,會有很多轉播、評論、她周圍的人,甚至包括認識我的人,跟著她一起來罵我,那麼這種情況下是非常憤怒的。
  小王經過訴訟,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最高法新規,自媒體不是法外之地。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姚輝分析:“自媒體,微博也好微信也好,也不是無法無天,想怎麼說就怎麼說,也要講規矩,也有可能構成侵權,一旦侵權,同樣也要承擔法律後果。 ”
  最高法將金山公司狀告奇虎360公司董事長周鴻禕微博侵權,終審獲賠5萬元案作為典型案例發佈,進一步詮釋,侵權者將依據過錯程度擔責。
  姚輝說:“你作為公眾人物,你就應該有比普通的網民更高的註意義務,註意義務越高可能就意味著你所認定的過錯就更大更重。 ”  (原標題:最高法:自媒體發送信息侵權依過錯大小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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